前款第三项行为同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履行清缴义务;逾期不履行清缴义务的,强制清缴年度分配的碳排放配额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在下一年度配额中扣除未足额清缴部分3倍配额。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或者有其他违反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行为的,由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给交易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
(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三)泄露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违规参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直接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间接碳排放。
(二)碳排放配额是指政府分配给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一吨碳排放配额(简称SYEA)等于一吨二氧化碳当量。
(三)历史排放法是指已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在过去一定年度的碳排放数据为主要依据,确定其未来年度碳排放配额的方法。
(四)基准线法是指已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效率基准为主要依据,确定其未来年度碳排放配额的方法。
(五)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其备案并在国家登记系统登记的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
(六)履约期按自然年度计算,一个履约期为一个自然年度。
(七)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是指年度碳排放量达到规定规模的单位以及其他自愿向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申请纳入配额管理且已获批的排放单位。
(八)本办法涉及的期限,7日以下为工作日(含本数),7日以上为自然日。自然日期限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期限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