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湖南宁乡县特殊教育(简称残疾人)学校法定代表人姜群坚,自筹资金前后独立创办了宁乡县科技职业学校、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是两所学校的法人代表,宁乡县十届政协委员,曾多次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校长。
2010年5月,中央财政380万专项资金划拨到我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名下,新建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宁乡政府某些官员违反国务院[2009]41号文件第8条(一县一特校)规定;宁乡县政府另择址新建虎山特殊教育学校,伪造我校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假证,冒领中央划拨到我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名下建残疾人教学楼380万专项建校资金。贪污我校残疾学生补助,财政拨款的两名编织老师工资及财政房屋租补经费,非法取缔我两所合法、合格的校名,抢劫我依法、依规创办的两所学校财产及我的家庭财产!导致我校和我及我家惨遭灭顶之灾!
为了依法维权,我向各级纪委、政府相关部门邮寄书面举报材料两千多,得到中央地方各级领导多次批转仍被强权压制至今。
2018年5月,宁乡市监委纪委在中央第八巡视组及上级纪委的督导下,对我的投诉举报作出了《关于姜群坚有关信访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的回应,没有提供佐证材料进行证实回复中所查实的事实,没有对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进行回应,严重造假,汇假报。宁乡市委周辉书记故拖,刁难,压制,总是以纪委这回复作为挡箭牌,蒙骗上级相关部门领导。拒不解决本控告人的合理诉求。宁乡纪委也用这个回复来应付上级,敷衍了事,搪塞我的举报投诉。
控告事实与理由:
一、宁乡为创教育强县,2004年县教育局相关部门领导找我合作办学。由我个人申请创办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2008年立项后,宁乡县政府、县教育局与控告人达成合作协议,控告人收购“宁乡县博爱特殊教育学校”更名为“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项目申报获得财政资金,新建“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控告人逐步履行协议期间,宁乡县教育局要求控告人更换学校名称,控告人不同意。宁乡县教育局就伪造无年份的特殊教育专项督查记录陷害我校,拒绝我校年检,2012年8月8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邓杰平主持召开会议,并任组长,副县长钟利仁任副组长,公开指令限时取缔我姜群坚办“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宁乡县科技职业学校。”会议记录明确指示:“县法院,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等部门完善相关手续,确保在2012年8月20日前吊销己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和宁乡县科技职业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并公示,执行到位。”“……;县公安局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政策,做好打击姜群坚涉嫌违法行为的准备工作;……”后于2013年1月,宁乡县教育局对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作出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宁乡县虎山特校是2011年2月18日成立的,有同年5月13日补办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时任县长周辉任该校名誉校长。宁乡县虎山特殊教育学校2011年9月耗资2800万元建成,宁乡纪委回复实际投资1113.9万元。
1、宁乡纪委避重就轻,整个回复中根本就没有提及2800万元的建设资金及去向,故意隐匿事实。
2、特校征地篡改长发改委[2008]586号文件内容,由20亩改为30亩,以1168万高价收购倒闭的原波丝猫食品厂,按当时价格顶多七百万就可买到,涉嫌腐败问题。
3、副县长钟利仁涉嫌利益输送和以权谋私。钟利仁老公儿子的建筑公司长期参与其管辖领域的建设工程项目。2012年3月虎山特校围墙倒塌,钟利仁副县长不追责豆腐渣工程,又划拨300万给该校。
三、宁乡纪委回复:2011年5月至2015年2月,上级财政部门将中央380万元特校资金拨付到宁乡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该笔资金分批拨付给特殊学校(宁乡县虎山特殊教育学校)项目建设单位。”这里就存在几个问题:
1、宁乡县虎山特校当时没有立项,怎么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2、2010年5月中央财政部建财[2010]188号文件,湘财建指[2010]78号文件,湘发改社会[2010]434号《关于下达2010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通知》中央财政380万专项资金,指名项目名称为:“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
四、宁乡纪委第(4页第3条)回复:宁乡县虎山特殊教育学校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学校,没有应予依法取缔的事实和法律政策依据。一县一特校无明确规定和解释。
1、国务院[2009]41号文件第8条,文件中一个尚无,一个独立,明确规定(一县一特校),文件中并没说公办,民办之分。而我县并不是尚无。控告人校到2011年2月18日,已有十多年历史的民办公助特殊教育学校。
2、宁乡教育局勒令逼迫控告人校更改校名,通知称:控告人校名与县教育局备案使用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同名。不更名,教育局就不给控告人学校年检。控告人学校校名是经县教育局严格审核批准下文、民政局,技术监督局,县发展改革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长沙市教育局合法登记,注册,备案的立项校名。何来同名一说?为何要逼迫我校更改校名?其目的是冲着中央财政部、划拨给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名下380万元新建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专项建校资金!
3、2010年12月宁乡教育局盗用我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立项的校名在网上向社会发出项目假、招标公告,发此招标时,招标地段无空地,是以欺骗手段招标明显违反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控告人校2013年4月向宁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教育局对我校名的行政处罚侵权一案,宁乡教育局向法院提交了教育局伪造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假证及大量的虚假证据(假证经湖南省鉴真司法中心鉴定属伪造)。
五、宁乡纪委回复“调查认为:强制执行腾退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职行为。”
事实并非如此!2015年年初,为彻底强制终止控告人办学,由县政法委下文而非法院!宁乡县委,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副书记邓杰平任组长,政法委书记刘平任副组长,副县长钟利仁、公安局长、法院院长为领导成员,近300人于2014年农历腊月26日,零晨5点撬门闯入我校,将控告人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宁乡县科技职业学校的学校档案,学校财务印鉴,法人印鉴,残疾学生衣物,碗筷,大米,油盐,我的家庭财产,贵重物品等所有财产全劫走。故毁坏财物,教学场地被夷为平地,所劫财物至今去向不明,造成经济损失千多万。
1、宁乡纪委回复(第六页)“与保安刘立明发生冲突而受伤。”控告人在宁乡教育局打伤一事,是因宁乡教育局电话以协商专项资金为由蓄意诱骗控告人去后,强制控告人在一份看不到内容的文书上签名,遭控告人拒签时被打。明明是教育局五六个人打的。刘立明等人系教育局工作人员,这不是个人伤害事件,是教育局领导指使制造刑事案件,行政违法。
2、控告人校银行账号被冻,账号上的32多万元从2011年起冻结至今。未经法律程序冻结我的合法学校账号,残疾学生补助,两编制老师工资,财政房屋租补经费扣发至今。
宁乡市纪委监委对于作出的《回复》中认定的事实,没有提供任何材料进行佐证。宁乡市委、市政府对控告人的信访问题至今没有形成书面化解方案。
控告人: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
法定代表人: 姜群坚
2020年3月8日
控告人:湖南宁乡县特殊教育(简称残疾人)学校法定代表人姜群坚,自筹资金前后独立创办了宁乡县科技职业学校、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是两所学校的法人代表,宁乡县十届政协委员,曾多次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校长。
2010年5月,中央财政380万专项资金划拨到我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名下,新建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宁乡政府某些官员违反国务院[2009]41号文件第8条(一县一特校)规定;宁乡县政府另择址新建虎山特殊教育学校,伪造我校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假证,冒领中央划拨到我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名下建残疾人教学楼380万专项建校资金。贪污我校残疾学生补助,财政拨款的两名编织老师工资及财政房屋租补经费,非法取缔我两所合法、合格的校名,抢劫我依法、依规创办的两所学校财产及我的家庭财产!导致我校和我及我家惨遭灭顶之灾!
为了依法维权,我向各级纪委、政府相关部门邮寄书面举报材料两千多,得到中央地方各级领导多次批转仍被强权压制至今。
2018年5月,宁乡市监委纪委在中央第八巡视组及上级纪委的督导下,对我的投诉举报作出了《关于姜群坚有关信访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的回应,没有提供佐证材料进行证实回复中所查实的事实,没有对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进行回应,严重造假,汇假报。宁乡市委周辉书记故拖,刁难,压制,总是以纪委这回复作为挡箭牌,蒙骗上级相关部门领导。拒不解决本控告人的合理诉求。宁乡纪委也用这个回复来应付上级,敷衍了事,搪塞我的举报投诉。
控告事实与理由:
一、宁乡为创教育强县,2004年县教育局相关部门领导找我合作办学。由我个人申请创办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2008年立项后,宁乡县政府、县教育局与控告人达成合作协议,控告人收购“宁乡县博爱特殊教育学校”更名为“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项目申报获得财政资金,新建“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控告人逐步履行协议期间,宁乡县教育局要求控告人更换学校名称,控告人不同意。宁乡县教育局就伪造无年份的特殊教育专项督查记录陷害我校,拒绝我校年检,2012年8月8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邓杰平主持召开会议,并任组长,副县长钟利仁任副组长,公开指令限时取缔我姜群坚办“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宁乡县科技职业学校。”会议记录明确指示:“县法院,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等部门完善相关手续,确保在2012年8月20日前吊销己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和宁乡县科技职业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并公示,执行到位。”“……;县公安局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政策,做好打击姜群坚涉嫌违法行为的准备工作;……”后于2013年1月,宁乡县教育局对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作出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宁乡县虎山特校是2011年2月18日成立的,有同年5月13日补办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时任县长周辉任该校名誉校长。宁乡县虎山特殊教育学校2011年9月耗资2800万元建成,宁乡纪委回复实际投资1113.9万元。
1、宁乡纪委避重就轻,整个回复中根本就没有提及2800万元的建设资金及去向,故意隐匿事实。
2、特校征地篡改长发改委[2008]586号文件内容,由20亩改为30亩,以1168万高价收购倒闭的原波丝猫食品厂,按当时价格顶多七百万就可买到,涉嫌腐败问题。
3、副县长钟利仁涉嫌利益输送和以权谋私。钟利仁老公儿子的建筑公司长期参与其管辖领域的建设工程项目。2012年3月虎山特校围墙倒塌,钟利仁副县长不追责豆腐渣工程,又划拨300万给该校。
三、宁乡纪委回复:2011年5月至2015年2月,上级财政部门将中央380万元特校资金拨付到宁乡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该笔资金分批拨付给特殊学校(宁乡县虎山特殊教育学校)项目建设单位。”这里就存在几个问题:
1、宁乡县虎山特校当时没有立项,怎么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2、2010年5月中央财政部建财[2010]188号文件,湘财建指[2010]78号文件,湘发改社会[2010]434号《关于下达2010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通知》中央财政380万专项资金,指名项目名称为:“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
四、宁乡纪委第(4页第3条)回复:宁乡县虎山特殊教育学校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学校,没有应予依法取缔的事实和法律政策依据。一县一特校无明确规定和解释。
1、国务院[2009]41号文件第8条,文件中一个尚无,一个独立,明确规定(一县一特校),文件中并没说公办,民办之分。而我县并不是尚无。控告人校到2011年2月18日,已有十多年历史的民办公助特殊教育学校。
2、宁乡教育局勒令逼迫控告人校更改校名,通知称:控告人校名与县教育局备案使用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同名。不更名,教育局就不给控告人学校年检。控告人学校校名是经县教育局严格审核批准下文、民政局,技术监督局,县发展改革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长沙市教育局合法登记,注册,备案的立项校名。何来同名一说?为何要逼迫我校更改校名?其目的是冲着中央财政部、划拨给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名下380万元新建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专项建校资金!
3、2010年12月宁乡教育局盗用我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立项的校名在网上向社会发出项目假、招标公告,发此招标时,招标地段无空地,是以欺骗手段招标明显违反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控告人校2013年4月向宁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教育局对我校名的行政处罚侵权一案,宁乡教育局向法院提交了教育局伪造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假证及大量的虚假证据(假证经湖南省鉴真司法中心鉴定属伪造)。
五、宁乡纪委回复“调查认为:强制执行腾退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职行为。”
事实并非如此!2015年年初,为彻底强制终止控告人办学,由县政法委下文而非法院!宁乡县委,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副书记邓杰平任组长,政法委书记刘平任副组长,副县长钟利仁、公安局长、法院院长为领导成员,近300人于2014年农历腊月26日,零晨5点撬门闯入我校,将控告人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宁乡县科技职业学校的学校档案,学校财务印鉴,法人印鉴,残疾学生衣物,碗筷,大米,油盐,我的家庭财产,贵重物品等所有财产全劫走。故毁坏财物,教学场地被夷为平地,所劫财物至今去向不明,造成经济损失千多万。
1、宁乡纪委回复(第六页)“与保安刘立明发生冲突而受伤。”控告人在宁乡教育局打伤一事,是因宁乡教育局电话以协商专项资金为由蓄意诱骗控告人去后,强制控告人在一份看不到内容的文书上签名,遭控告人拒签时被打。明明是教育局五六个人打的。刘立明等人系教育局工作人员,这不是个人伤害事件,是教育局领导指使制造刑事案件,行政违法。
2、控告人校银行账号被冻,账号上的32多万元从2011年起冻结至今。未经法律程序冻结我的合法学校账号,残疾学生补助,两编制老师工资,财政房屋租补经费扣发至今。
宁乡市纪委监委对于作出的《回复》中认定的事实,没有提供任何材料进行佐证。宁乡市委、市政府对控告人的信访问题至今没有形成书面化解方案。
控告人: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
法定代表人: 姜群坚
202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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