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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 2019-03-07 17:01 作者:浙江新闻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工伤保险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8-01-04 09:28:22    浏览次数:246

 一、 工伤认定
  1、返聘退休人员工伤如何处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2、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3、在单位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单位未申请工伤,自己申请工伤认定是否一定要单位签字盖章?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关系和医疗病历等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因此,用人单位是否签字盖章,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申请。

  4、未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那些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6、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可以按国家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7、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职工什么时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如下: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按规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时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对工伤职工进行现场劳动能力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吗,标准是多少?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999号),劳动能力鉴定需收费,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为初次鉴定费为300元/人.次,各市可上、下浮动不超过30%;复查或再次鉴定费为350元/人.次。
  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有异议,申请复查或再次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劳动能力鉴定费,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6、工伤职工如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会影响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如果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则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工伤职工应按照规定积极配合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7、如果工伤职工因为伤病情无法参加现场劳动能力鉴定该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三、工伤保险待遇
  1、违法分包、转包的工伤保险责任问题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

  2、工伤保险待遇中“本人工资”计发标准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3、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因工受伤后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理?单位以未签劳动合同拒付怎么办?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职工发生工伤的,就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发生工伤时,员工要依法维护其工伤权益:第一,要确定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凭据。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果双方对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第二,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职工或者近亲属可以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三,要及时主张工伤待遇赔付。经工伤认定、鉴定后,工伤职工所享受的工伤待遇,如果企业已经参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企业没有参保,按照工伤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全部由企业负责支付。

  4、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中各项待遇的上年度是以哪个时间点为标准?
  职工工亡,其近亲属可以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各项工亡工伤保险待遇应以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的年度为准,如果职工因工死亡在2015年,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工伤职工,报销医疗费时,《工伤诊疗目录》以外的费用是由单位支付还是,工伤职工个人支付?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三大目录”范围外的治疗工伤费用,由何方承担法规没有明确。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承担一定的工伤医疗费理。

  6、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导致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减少的,如何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7、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包括那些?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 

  8、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因工受到伤亡,如何赔偿?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1-10级伤残职工或童工一次性赔偿金按照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1倍支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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