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李明亮,家住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镇东李寨村217号。现就对我所遭受的不公平、不公正做出以下详细说明,恳请相关部门能够认真彻查落实,还原事实真相。
1993年,本人通过中间人段永聚(系段利铮之父)的介绍,在目前的开发区二十街坊为儿子李凯、李歌各申请一处宅基地。在申请的两块宅基地的东边还余有一块空地,仅够半个人的宅基地面积,其他人也利用不上这块空地,我就想占用这半块宅基地一起建房。段永聚遂提出以其女儿段利铮的名义多要这半块宅基地。因其女儿长期出国在外也不回来,我想着占用段利铮的宅基地后,在房屋权属上也不会产生纠纷。于是,我就同意了段永聚的主张,将两个半人的宅基地向新乡县土地局申请了三块面积相等的宅基地,土地使用人分别为李凯、李歌、段利铮。1995年,我手持三份宅基地使用证向开发区规划局提出建房申请,同年6月份,开发区规划局以新开规(私)建字第041号、042号、043号分别颁发了段利铮、李凯、李歌的建筑许可证。随后,我于1996年在三块宅基地上一分为二建造了两个独院,西面的院子分给李凯所有,东面的院子分给李歌所有。房屋建成后,一直由李凯、李歌实际占有并使用,并无任何争议。直到2010年六七月份,开发区政府搞土地状况普查时,我和家人才得知自己所建造东面的房屋,已被段永聚在市房管局登记到其女儿段利铮的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第2004356580号,房屋坐落于开发区十九街坊西数第三户。2010年9月,我和家人向卫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撤销第三人段利铮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8月,由于案情复杂,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案件移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2018年8月份左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郭鑫涛找到我说这个案子起诉人和所起诉房屋所有人名字不符,需要更换我大儿子李凯起诉,还说他需要调动工作,因为我的案件起诉了长达15年未结案,他会受影响,怂恿我撤诉。2018年8月6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新行初字第331号行政裁定书,准许李歌撤回起诉。
令人气愤的是在1993年我听从段永聚的建议,将段利铮名字写到土地证后,我后来心存担忧,在建房前,1994年间,我将3万元现金交到段利铮母亲手中,由其寄给远在国外的段利铮。段利铮收到钱后,曾寄回三封信和一张贺卡向我表示感谢(有段利铮本人亲笔信为证)。
事情会变成这样,其实是有人从中作鬼牟利。在1993年,我和段永聚认识期间,我们两家关系很好,有一次去他家做客,段永聚和他第一任妻子谢秀茹都在家,后来孙某(段永聚的第二任妻子)上门了,对谢秀茹和段永聚破口大骂,我老公李文明看不下去,将孙某拉到门口。也许是因为此事,孙某对我们怀恨在心。
2010年,我们去高新区房管局办房产证,工作人员却告知我们只能办一处房产证。当时工作人员也不说为什么,我们只好先走了。后来经过多方了解才知道,段永聚的第二任妻子孙某谎称土地证丢了,并且提供各种假材料、假证据在土地局补发了新的土地证明,但是我手中的老证上显示是高新区20街坊,孙某补发的土地证显示是19街坊,为啥土地局不去现场查看?不联系实际住房人?不进行现场查看、勘察就颁发土地证?这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孙某拿着补发的土地证去补办建筑许可证,却未办成,因为实际原件在我手中,建筑许可证上有个骑缝章她无法复制。她托关系找人将建筑许可证原件上的存根复印下来,去办了房产证。这一系列弄虚造假的行为,离不开土地局、房产局这些部门工作人员给她的配合和开后门。试问?像这种情况下办的房产证合法吗?
房产证办的是段利铮的名字,后来房产证被孙某过户给了她的女儿段政(后来在段永聚死后,孙某将段政之名改为段铱呈)。此时房产证上的房屋使用面积与之前原证上的面积均有不符(有证据)。
后来,孙某在比利时公民段利铮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段利铮签名空白信纸伪造成房产赠与书一份(孙某伪造的房产赠与手续字迹与段利铮给我的亲笔信字迹不符,可找专业机构检测),并用该伪造房产赠与证明于2014年向红旗区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4)红民一初字第1866号。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刘某一不与赠与人见面联系,又不核对笔迹,更不辨别赠与书的真伪,又没有该国大使馆的认证及公安机关的证明。违法认定了赠与手续合法,这实在是天大的笑话。我和家人后来多次找到刘某,刘某也口头承认有错违法,并电话告知李某法官真实情况,称自己当时并不知情,让其斟酌处理。但红旗区法院李某法官以与他人无关为由再次驳回我们的起诉。实有收受孙某贿赂之嫌疑,也不排除共同谋划侵占他人财产的可能。
新乡市教育局干部孙某在岗任职多年,却敢以非法霸占他人财产为目的,伪造赠与书,将有争议的房产非法转移至亲生女儿孙铱呈名下,证号:豫(2019)新乡不动产权第0037834号,房屋坐落:高新区十九街坊。并利用其教育局领导职务的影响力,霸占我家高新区二十街坊房产。
新乡市红旗区法院法官刘某,在明知赠与手续违法的情况下,仍胆大妄为,置国法于不顾,违法认定。后显承认有错,也要求法官李某撤销。而法官李某知法犯法,知错而不究,拒不撤销违法认证,完全丧失了执法者的道德,无法容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2008》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领使馆予以认证。但刘某在明知证据造假、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依然认定赠与证明有效,实属视法律为儿戏,胆大妄为。法官李某在明知刘某认定有错,却执意知法犯法,有错不究,将国法玩弄于股掌。
2021年3月份,我们所在的高新区20街坊开始拆迁,孙某拿着高新区19街坊的孙铱呈房产证,向拆迁办索要房屋拆迁款92万余元。孙某出具的孙铱呈房产证,上面显示的房屋实际面积是并没有实体墙的虚构面积(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现场勘察为证)。
1994年,我已向老本土地证上的所有人之一段利铮支付了3万元现金,作为买断她名下的土地费用,她本人认可并已接受(由段利铮本人亲笔信为证),但是后来段永聚的第二任妻子孙某在得知了此事后经过多方找人托关系,先是谎称土地证丢失,补办土地证,又托关系找新乡市高新区房管局工作人员伪造建筑许可证,后又办理房产证,在2021年的拆迁中利用手中得来的房产证分得拆迁款92万多元。
像孙某这样以欺诈、贿赂政府公务人员得来的房屋拆迁款是否合法?新乡市高新区土地管理资源局未实际核实情况就颁发土地证是否合法?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副院长刘某未认真核查手续的真实性、合法合理性就判定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法官李某不尊重事实、办人情案是否合法?
多年来,我曾多次向新乡县高新区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反映证件违规、补办、虚假登记问题,相关单位互相推诿、踢皮球,不实地核查,不纠正违法登记、涉诉案件存在明显程序违法,新乡县自然资源局相关部门拒绝纠错,导致本人合法房产、拆迁补偿款被他人非法侵占,举步维艰,投诉无门。
1992年,新乡县土地管理局新土字(1992)89号文,关于补办干部职工建住宅征用土地、洪门乡土地所的批复共10户,其中5户属于新乡县干部职工,段利铮、李凯、李歌为个人,不符合新土字(1992)89号文的条件,不具备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资格。1、段利铮不属于新乡县任何单位的干部职工。2、段利铮也不属于新乡县户籍。3、段利铮在1990年以前就已经出国到比利时布鲁塞尔,并在那里定居。4、洪门乡土地所职权应当向所管辖的区域干部职工进行建住宅批复,不具备向洪门乡以外的人员进行批复的职权,同时也不具备向新乡县区域以外的人员(个人)批复职权。5、段利铮宅基地的申请是依据新土字(1992)89号文件向洪门乡土地所申请建筑土地使用权,与新土字(1992)89号文件严重不符,应当撤销段利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资格。新乡县原土地管理局(现在的自然资源局前身)违法批准、违规发证、批准文件、宅基地可认定无效;同时要追究当时审批经办人员、主管领导责任。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9条、1992年河南省当时施行的《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利用职权擅自批宅基地的,对主管、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恳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核实情况,还原事实真相。
诉求:
1、请求调查当年审批主管领导、经办人员违规审批发证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
2、请求依法撤销该违法宅基地批准文件及宅基地使用权证。
3、对我造成的损失,请求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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