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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琅东商贸城黑恶势力何时休?

时间: 2019-05-09 19:34 作者:314127396 来源:未知 点击:

近年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14、16号琅东商贸城时常流传存在黑恶势力欺行霸市、残害百姓、打砸抢盗等事件,频频受到新闻媒体的关注。

让人感到惊讶的是,该商贸城所发生的一切都能从相关判决书和国家行政决定书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答复书中找到问题的所在。然而,为了抢夺他人财产,相关部门个别工作人员与法律及法院判决书中查明的法律事实对着干,滥权涉黑达到骇人听闻的境地,导致该商贸城经营权受害者怨声载道,一次次发出疑问:存在于琅东商贸城的黑恶势力何时休?

黑恶势力缘何能长期霸占市场经营?

根据青秀区法院(2018)0103民初5134号民事调解书认定,南宁市琅东商贸城的经营主体是以杨镇修为法定代表人的广西傲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傲然公司)租用武警广西总队33387.28平方米土地,投资建设有房屋建筑面积35283.30平方米专用商贸城(有经武警总部备案确认的《土地租赁合同》和颁发的租赁许可证佐证),而实际经营琅东商贸城(收商铺、摊位租金)的是全州县航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简称全州物业公司南宁分公司)。他们经营管理琅东商贸城的依据是青秀区工商局2018年1月16日给傲然公司答复书一份中称:“2015年傲然公司与全州物业公司签定了一份《租赁合同》,将从武警广西总队取得租赁权的青秀区厢竹大道14一16号承租给全州物业公司,由全州物业公司对上述地址按合同约定进行经营管理并经武警广西总队进行备案确认”。武警广西总队2018年5月16日给傲然公司书面答复称:“我部未对上述提及的《租赁合同》进行备案确认”。

2018年8月13日,办案部门约杨镇修去开庭,在(2012)青执字603号执行笔录中告知杨镇修:“你想调取的青秀区工商局答复书中的《租赁合同》,法院去青秀区工商局、经开区工商局调取都称没有,约你到庭,目的就是告知你,这合同不存在”。

让人感到纳闷的是,杨镇修为了进入自己的公司经营,发现自己的公司被一伙身份不明人控制。于是先后四次向相关部门报案,三次至今不给答复,一次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杨镇修依法向职能机关申诉,得到了两份答复函,均未支持立案侦查。

杨镇修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无果的情况下,采取私力救济,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与南宁市保安公司分别三次签定《派驻保安合同》,三次组织保安公司进驻自已的公司,三次均遭到身份不明的人暴力阻挡,导致至今琅东商贸城仍由黑恶势力霸占,进行非法经营。

是谁在制造虚假经济纠纷?

相关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从办案机关的四份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广西自治区政府的行政复议意见;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广西工商局公告;南宁市公安局公告;审理查明的法律事实,认定事实性质和判决执行结果都证实,傲然公司股东之间内部从始至今无任何经济纠纷,只有人为的欺骗和虚假诉讼。

如民事判决书(一审):南宁市青秀区法院2010年12月27日的(2010)青民二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第9—10页,“综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庭审意见,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实:……2010年2月8日第三人曹彩华、高峻桥对原告(杨镇修)掌握的傲然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在《南宁晚报》刊登公告称遗失,声明作废,并于同年2月21日向南宁市公安局申请刻制新的傲然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及合同专用章。原告与第三人之间遂起纠纷,原告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第11—12页)“本院认为……况且杨镇修从傲然公司成立后一直实际经营管理着公司,其权利并未受到实质侵害。只是在2010年2月8日第三人曹彩华、高峻桥在《南宁晚报》刊登傲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等遗失公告时,其股东经营权才受到侵害”。

如民事判决书(终审):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0月9日的(2011)南市民二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至10页所见:本院经审理查明:……法定代表人是杨镇修委托高峻桥担任。第14至16页本院认为:……傲然公司出具一份《公司股本金(投资款)清理明细表》和《傲然公司股东名册》,该明细表和股东名册上均盖有正日公司和高峻桥另行刻制的傲然公司印章确认了杨镇修投资的7451250.40元和杨镇修是傲然公司的股东,高峻桥亦在该明细表和股东名册上签字确认,该明细表和股东名册作为傲然公司的内部文件,其效力应及于傲然公司和股东或出资人即杨镇修之间,可以证明杨镇修以出资方式具备了傲然公司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完成了成为傲然公司股东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应确认杨镇修享有傲然公司股东的权利。判决杨镇修占傲然公司注册资金1080万元的68、99%。

如民事判决书(再审):广西高级法院2013年4月11日的(2012)桂民提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所见:判决如下:维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市民二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

如广西工商局公告:该公告的依据是根据人民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推迟近两年执行),公告的理由是自治区工商局向曹彩华、高峻桥发出限期5月15日前将采取欺骗手段获得的2010年2月8日补办的营业执照缴回办证大厅窗口,曹彩华、高峻桥拒不缴回。所以作出决定将其营业执照作废,在《广西法治日报》刊登公告。

如南宁市公安局公告:根据广西高院民事判决和广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5月19日的决定,2016年3月3日作出决定注销傲然公司于2010年2月21日在我局备案登记的三枚印章及公章准刻证,同时恢复傲然公司于2003年12月2日在我局备案登记的三枚印章及公章准刻证的备案登记。

如广西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意见:2015年3月30日广西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就傲然公司的复议申请有关问题召开协调会,提出了“工商机关应当尊重事实、尊重公司意愿、给予企业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一味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的意见。

如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予以维持广西自治区工商局的决定。

如北京西城区法院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高峻桥的诉讼请求。

如以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决书与傲然公司的股东名册相对照,公司三股东实际出资完全一致,不差分毫。

以上审理查明的法律事实,证明了傲然公司股东之间根本不存在股权纠纷。

是谁凭何剥夺受害者的经营权利?

民事诉讼终审判决后,曹彩华以正日公司名义向南宁某院申诉举报诬告杨镇修刑事犯罪。从南宁某院的答复函证实:正日公司2012年1月5日向南宁市某院举报傲然公司原总经理杨镇修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的材料,经审查,该申诉材料反映的问题属实。我院已于2012年2月1日向南宁市某局发出《通知立案书》,南宁市某局已于2012年2月10日对杨镇修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从南宁市某院《通知立案书》称:根据举报人正日公司提供的书证证实,杨镇修在担任傲然公司原总经理期间,有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款项借给亲属使用,私自将公司场地租给他人使用并将租金据为已有等行为。上述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应当立案侦查。结果是2012年2月10日立案,2014年1月24日侦查终结,《起诉意见书》中总经理职务不见了;将公司款项借给亲属使用的事实没有了;私自将公司场地租给他人使用的地点没有了、面积没有了、单价没有了、租赁时间没有了、金额没有了、承租人没有了。由此可见,南宁市某院侦监处经审查:该申诉材料反映的问题属实的结论是勾结曹彩华构陷杨镇修的铁证!因为审查傲然公司的总经理职务的法定依据是《公司章程》而非是正日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审查是否有公司款项外借,法定审查依据是每个月公司向税务机关的《会计报表》是否有债权关系;审查是否有私自出租公司场地并将租金据为已有,起码要有地点,面积大小,承租人,租赁时间,金额多少。这些都是最基本常识。南宁市某院的个别人,极力为曹彩华效力。结果是南宁市青秀区某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某局青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镇修不起诉。根椐南市青控申赔决(2015)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赔偿杨镇修被羁押434天的赔偿金95358.48元。

南宁市某局经侦支队在办理杨镇修涉嫌职务侵占案中扣押经某院审理查明由杨镇修掌握的三枚公司合法公章,并规定杨镇修不准进入傲然公司,赤祼裸的剥夺其经营权利;押人取证,见钱放人,在自治区某院2012年8月10日民事再审开庭,准备当年年底下达判决书之际的12月25日突然宣布对杨镇修、阳建宁、冯应生、刘晓四人刑事拘留一个月,后审讯得知阳建宁银行卡有36万余元,办公室保险柜内有现金9.5万余元后,威胁、诱供,叫阳建宁把钱交出来就放她出去,阳建宁答应把钱交给他们后提前8天将其释放,由二名相关工作人员和曹彩华、高峻桥四人押着阳建宁直奔南宁市凤翔路中国银行,由相关工作人员办理解封手续,几秒钟后把钱转入了高峻桥个人银行卡上,次日又采取砸门、砸保险柜的手段劫走现金9.5万余元。查封公司款项不随案移交,给钱就放人,没有钱给了再把阳建宁抓起来,关押共计285天,最后拿纳税人的钱刑事赔偿阳建宁69055.5元。办案主要人员都职务升迁,调入上级纪检部门。

相关工作人员剥夺杨镇修经营权后,两人直接参与企业经营,根据租户陈华、唐建平、汤琦书证证实,谭柯亲自到租户的店面,打电话通知租户不准向傲然公司财务机构交租金,李相梦、谭柯与曹彩华、高峻桥召开全体租户大会,李相梦宣布杨镇修、冯应生、刘晓侵占公司600万元罪行,叫租户都配合他们工作。全体租户的配合结果是傲然公司近十年的收入上亿元,经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已是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综合上述调查事实,记者在采访傲然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镇修时问他对此有什么看法和诉求?杨镇修说:黑恶势力非法经营我公司,我多次报案,多次向工商机关写报告要求解决,工商机关只要例行正常检查,要求出示经营依据,就什么问题都解决了,黑恶势力拿不出在我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依据。就应当依法处罚了,相关部门明知故犯的渎职行为,就是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有力铁证!(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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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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