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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院:一件普通民事案件审判执行直到现在历经15年无果

时间: 2017-09-05 14:45 作者:314127396 来源:未知 点击:

山西三级法院15年审结不清一起民事案件  纠错拖延何时休
 
    近日,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15年民事案件执行遇困的情况,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一个成功的企业家变成了职业上访者,不仅负债累累,且家无宁日,一件普通民事案件审判、执行直到现在历经15年无果,15年审结不清一起民事案,到底是什么造成的?
    法院难道成了任人打扮的小姑娘?背后是不是隐藏着什么不可见人的交易?在山西塌方式腐败案发生之前,相信此案并非个案。现如今,某些贪官污吏已经绳之以法,锒铛入狱,山西不管是政治生态还是经济建设,已是由疲转兴,由乱转治,总书记都来山西视察了,以前要不来公平正义,现在为何仍要不来?山西高院又是如何落实总书记精神的呢?兴,兴在哪?治,又治在何处?










十五年案件法院给不出任何法律结果
    据了解,在2001年初,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响应山西省平定县政府号召,为解政府的燃眉之急,以公开投标承包方式,于当年4月1日在平定县煤管局主导下与平定县地方国营阳胜煤矿签订合同,取得该矿5年经营权。当时煤炭市场很不景气,煤矿经营十分困难,此矿是一个负债几千万元、欠发工人17个月工资、采掘严重失调、停产半年多的烂摊子。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经营后,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很快扭转了局面,得到县委政府三级干部会议和省市县媒体宣传认可。
    随着煤炭市场情况好转,某些利益集团想霸占煤矿,遂指使阳胜煤矿无端起诉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以达到撕毁合同,霸占煤矿的目的。
    2002年11月17日,平定县法院一审判决解除煤矿经营合同,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不服,提起上诉,阳泉市中院于2002年12月2日维持原判。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随即申请再审,阳泉市中级法院再审后,于2003年2月27日作出(2003)阳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剥离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判令阳胜煤矿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煤矿交给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经营。阳胜煤矿不服(2003)阳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阳泉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4月2日又做出(2003)阳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2003)阳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2003)阳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下达后,平定县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将煤矿从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手中交给了阳胜煤矿。此后,2003年5月12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对(2003)阳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提起抗诉。2003年6月5日,山西省高院裁定中止(2003)阳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省高院提起再审。2004年5月25日,山西省高级法院经再审后做出(2003)晋监民再字第139号裁定书,裁定撤销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阳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2003)阳民再终字第6号判决被撤销后,阳胜煤矿莫名其妙地以不服生效的(2003)阳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转而向山西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明确“你矿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再审判决应予维持”,即明确告知阳胜煤矿维持(2003)阳民再终字第1号判决。
     由于平定县法院据以强制执行大田型煤的(2003)阳民再终字第6号判决被撤销,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即平定县法院应当主动执行回转。2004年6月15日开始,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即向省、市、县三级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回转),但长达十多年的艰难历程中,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任何文书,一拖再拖。平定县法院,阳泉中院9次请示山西省高院,山西省高院一直没有明确意见。直至201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实施,平定县法院才被迫出具不予受理裁定,阳泉市中院,山西省高院维护了这个裁定结果,继续公开维护已撤销的判决。
     2002年到2005年,平定县法院一审 ,阳泉市中院二审 、再审、再再审,山西省检察院抗诉,山西省高院再审、审查阳胜煤矿申诉申请并驳回,四份判决、一份抗诉书、一份裁定、一份驳回通知,这么多份法律文书,山西三级法院却没有认定一份有效判决。
     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认为:1,(2003)阳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被山西省高院撤销,(2003)阳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法律效力,大田型煤应该继续履行合同经营;2,山西省高院已经撤销(2003)阳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应该执行回转,返还大田型煤经营权:3,如果没有可以认定的有效合同,应该恢复诉讼前状态,大田型煤继续经营。三种情形都显示应当维护大田型煤的继续经营权。
换个角度,阳胜煤矿十几年持续经营的合法依据又在哪里?    可令人费解的是,平定县法院依据阳泉市中院(2003)阳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把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强制执行逐出煤矿,把阳胜煤矿经营权交给了另一方,山西省高院撤销这个判决后,此种局面却一直维护至今。
 
山西省高院纠错再审背后的问题
   2016年11月23日,距上次山西省高院再审13年后,山西省高院启动院长纠错程序,作出(2012)晋民再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山西省高院再次再审,单从文号看,对一个普通商事案件的再审审查程序竟然长达4年,比法定审查期限3个月多了很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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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15年的申诉、上访过程,得到了各级各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山西省高院启动纠错再审,就是落实习总书记和党中央的指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的进步,法治的进步,让老百姓看到了希望。
   但是,错在哪里,如何纠错,必须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考量。
   2004年6月开始,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十几年申请三级法院执行,至今无果,煤矿却一直由另一方经营。
   2017年5月24日,山西省高院公开庭审中,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就此次再审前究竟有无生效判决、哪份是生效判决向法庭提出问题,并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认为:2005年,平定县阳胜煤矿以不服阳泉市中院的(2003)阳民再终字1号判决向山西省高院申诉,山西省高院听证审查并驳回阳胜煤矿申请,说明山西省高院和阳胜煤矿都认可1号是有效判决;此次再审民事裁定书认为山西省高院于2004年5月25日作出的(2003)晋监民再字第13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什么,这个裁定的法律效力能不能认定一份有效判决;根据民事自治原则,平定县阳胜煤矿只质疑并申请改判(2003)阳民再终字1号判决,法院一直回避这个事实,把不执行原因归于别处,弯曲当事人的自主意思;15年的案件没有一份有效判决,究竟隐藏着什么;如果有有效判决,为什么遮遮掩掩,15年案件不知道、不执行是不是在纠错范围。
   无论如何,山西省高院已然依据院长纠错程序启动再审,自我纠错,勇气可嘉,在司法体制改革的今天一定会实现司法为公,励精图治的结果。
公平正义离老百姓还有多远
   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走过了15年的诉讼之路,十几年诉讼申请执行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难以估量。该厂投资人倾家荡产、负债累累、职工失业下岗、自谋生路。如果说本案至今未决,为什么法院十几年里任由操控阳胜煤矿的利益集团经营煤矿,攫取了无数财富,如此明显地不公,不能不使人们对有关司法人员在其中徇私舞弊、谋取非法利益存有质疑。时至今日,操控阳胜煤矿的利益集团在反腐高压下已土崩瓦解,腐败分子锒铛入狱,三级法院却持续维护利益集团非法经营,是不是还要继续纵容着社会和法律的不公。
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认为:15年案件不知道、不执行应该是司法腐败的表现,绕着不说、拖着不办,让利益集团持续占有经营煤矿是某些利益圈的共识,2010年10月,在最高法院发函督办的压力下,山西省高院指派张向东法官在山西省高院主持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核心内容是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放弃经营,由对方进行货币补偿,就多少说明了这一点;拖着不执行的十几年时间中,利益集团操控阳胜煤矿完成了私有股权改制,更获取了巨大利益,一切都和三级法院不作为、胡作为密不可分;现在的院长依职权提起再审又或是继续拖延时间,根本就是保护利益集团的变相办法。
    2017年5月24日,山西省高院在本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距上次审判13年后,作为院长依职权提起再审纠错,引人瞩目。 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当庭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典型案例)并提出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的权力主张。平定县阳胜煤矿经营方也相应主张和答辩。
    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工作,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坚决强调:“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怀揣着对法律法制的信仰,追求公平正义,努力了、等待了15年,此次再审裁定至今又已8个多月,再审开庭也近3个月,岁月无情,我们坚信,依法治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会体现在本案中的,不论是官是民,法院也是个说理的地方,法律面前不该分贵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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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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