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洪不是第一个提出辞职的飞行员,但却成为全国第一个被判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员,更因此成为打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第一人。
因为辞职被拒,赵洪与老东家国航重庆分公司进行了长达三年的诉讼,几经沉浮。在经历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两次申诉,赵洪案最终打到了最高法。与此同时,重庆市检察院对赵洪案提起抗诉。经过法院再审,赵洪最终如愿离职,获得“自由”。
飞行员辞职遭拒
在做出辞职决定的一刻,赵洪从未料到自己的辞职之路会走得如此漫长。
43岁的赵洪是一名空军退役飞行员。1994年,因部队精简,赵洪加入了现在的中国国航重庆分公司,成为一名民航飞行员,一干就是16年。除了机长身份外,赵洪还是公司的飞行检查员,有一定的领导职权。
2010年10月23日,赵洪提出辞职。第二天,赵洪用快递寄往公司的辞职信被拒签退回。10月26日,在当地公证处两名公证员的陪同下,赵洪前往公司人力资源部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承诺可继续工作一至两个月。
赵洪提出辞职的理由是,他工作的这十几年间,守法守约保障了飞行安全无事故,而公司却违反合同,没有依法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节油奖以及足额社会保险等,同时存在超时加班等情形。但实际上,促使赵洪下决心辞职的直接原因,是他对公司在某些问题上的处理方式感到不满。
公司没有同意赵洪的辞职申请。同年12月9日,赵洪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相关资料显示,飞行员辞职潮始于2004年。当时,国家民航总局将飞行员的地方执照改为全国执照,同时民营资本获准进入航空领域,多家民营航空公司相继成立。由于飞行员属于稀缺资源,民营航空公司为了吸引优秀飞行员的加入,提出了非常优厚的待遇条件,于是出现了飞行员的辞职热潮。
赵洪提出辞职是毅然决然的。为此,他聘请了这方面经验最为丰富的张起淮律师。在此之前,张起淮已成功代理了全国数百起飞行员辞职案。
一场辞职拉锯战打响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方式:一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二是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三是在试用期内或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约情形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就在这第三种方式上,《劳动法》却没有明确,一旦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机关或法院却最终认定用人单位没有违约违法的,劳动者能不能离职?
在赵洪之前,很多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或多或少都会在这个问题上犹豫不决,但最终都判决解除了劳动合同,只不过有些要赔偿培训费。
但没承想,到了赵洪这儿却被卡住了。
2011年2月,赵洪向当地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被驳回。此后,赵洪以公司严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由正式向重庆市渝北区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劳动合同。
2011年8月10日,渝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赵洪的主要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0年10月26日解除,国航重庆分公司须为赵洪办理相关手续移交,同时向赵洪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
国航重庆分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一审虽赢二审输
当兵出身的赵洪是个十分刻板的人,他总是穿着机长服出庭,喜欢钻研,也喜欢喊口号。
打官司之初,赵洪从未想到他的辞职会演变成一场拉锯战。因此,在劳动仲裁阶段乃至法院一审期间,赵洪的心态都十分放松。他甚至抱着一本《资本论》上庭,一边听张起淮辩论。
不料,此案在重庆市一中院二审阶段却转了风向。2012年1月,重庆市一中院判决认定航空公司并无违约情形,赵洪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终审撤销了一审的判决。
这一结果令赵洪陷入了走也走不了、回也回不去的两难境地。
赵洪不服,向重庆市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至此,赵洪成为全国首个被判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员。
通常诉讼程序走到这一步,想翻案已基本无望。但赵洪却态度坚决。
张起淮认为,劳动合同是一种带有人身属性的合同,法律只针对用人单位规定了无法定理由不可以擅自解雇劳动者,但却没有一项法律规定劳动者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我国《宪法》赋予了劳动者自由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也都对劳动者的辞职权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因此,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一定成立的,只不过若解除方式违反法定程序或合同约定,劳动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不能说不可以解除。张起淮认为,二审判决剥夺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应予撤销。
局面再次发生逆转
于是,张起淮代理赵洪向重庆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新一轮申诉。就在赵洪已做好最坏打算的时候,这个案子却出现了令他喜出望外的进展:赵洪的案子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而且很快进入到再审听证程序。
去年1月,最高法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为了获得“自由身”,赵洪表示愿意放弃追索这几年的经济损失。但国航方面却提出,要求赵洪支付300万元的培训费。赵洪一听,当时就拍了桌子,斥责国航“无耻”。当天,双方因金额问题没能达成一致。
紧接着,去年2月,重庆市检察院经过审查,决定向重庆市高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庆市高院依法再审赵洪案。
重庆市检察院向重庆高院递交了一份长达15页的抗诉书,认为原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并直指原二审判决限制了赵洪的人身自由,不符合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
重庆市检察院指出,劳动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在法律层面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法律只是规定了不同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程序和时间,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原二审判决驳回赵洪的全部诉讼请求,实质是维持了赵洪与国航重庆分公司的劳动关系,限制了赵洪的人身自由。《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并非互相排斥,劳动者在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这一目的上,其事实满足任何一种解除情形,即可解除该劳动关系。
检察院认为,原二审法院认为赵洪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就不适用第37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劳动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
接受调解重获自由身
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书后,重庆市高院正式立案,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此,最高法与重庆市高院进行沟通后决定中止赵洪案在最高法的审理,等待重庆市高院的审理结果。
2013年5月29日赵洪抗诉案在重庆市高院再审开庭。这是张起淮作为代理律师参加过的最轻松的一次庭审。由于两名女检察官的出庭,使得当天的法庭交锋成为检察院和国航之间的对抗。张起淮坐在法庭上几乎不用说话。
最终在重庆市高院的组织下,赵洪接受了调解。重庆市高院于2013年7月26日出具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国航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赵洪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手续。至于国航要求经济赔偿或者补偿的问题,双方另行协商或另案解决。调解书一下,赵洪在最高法的案子也自然撤诉。
赵洪终于获得了“自由身”,这起劳动争议案也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也是到目前为止唯一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此案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约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机关或法院却最终认定用人单位没有违约、违法行为,能不能准许劳动者离职的问题,起到了一定的判例效果。
名律铁案
本期主讲 张起淮律师
张起淮,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学硕士,空军后勤学院客座法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兼职教授,北京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张起淮代理的航空案件有:国内首起俄罗斯“艾迪兰航空公司”图154飞机走私案;被评为2006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的甘肃嘉峪关机场少女被拒登机截肢索赔案;釜山空难人身赔偿案;“8·24”伊春空难人身伤害赔偿案;中国飞行员入刑第一案;世界首例因空难造成湖水污染的包头空难第三人财产损失索赔案;我国首例“航空黑名单”案等,被誉为航空案第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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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