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7月21日表示,联合国将继续积极参与解决叙利亚问题,正在寻求和平解决方案。叙利亚局势错综复杂,根据当代国际法规则,目前武力干预叙利亚无疑违反了国际法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国家主权原则。叙利亚局势持续恶化,已临内战边缘,应适用国际人道法准则。叙利亚问题的唯一出路在于政治解决,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是一条不容跨越的红线
宋新平
从2011年3月起,叙利亚国内冲突已持续16个月。日前,冲突再次升级,叙正副国防部长身亡,多名高官受伤,政府与反对派之间的激战导致大量平民伤亡,国际社会密切跟踪事态的发展。前不久,美欧高层扬言,他们已开启对叙利亚“直接干预”的时间窗口,干预最快可能会在8月实施;国际红十字会称叙利亚冲突已升级为“内战”;中俄领导人则强调,叙利亚问题的唯一出路在于政治解决,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是一条不容跨越的红线。叙利亚冲突呈现的国际法问题,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争议。
武力干涉的合法性存疑
当代国际法确立的集体安全机制,规定联合国安理会采取或授权采取军事行动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属于非法使用武力的“例外”情形。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采取或授权采取军事行动应当基于以下条件:断定国际社会存在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武装侵略的行为;采取了为防止上述情势恶化的“临时办法”;为制止上述行为用尽了包括经济制裁等武力以外的方法手段。目前,作为联合国特使的前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仍在冲突双方之间尽力斡旋。虽然这样的斡旋阻力重重,困难多多,但也不能断言联合国已经用尽非武力的办法。此前,在利比亚冲突中,联合国安理会在1970号决议作出不久、在没有用尽非武力办法的情况下,匆匆通过1973号决议,授权联合国部分会员国以“一切必要措施”履行解救利比亚平民使其免受人道灾难的“保护的责任”,导致外力作用下迅速蔓延的战火夺走数万名利比亚无辜民众的宝贵生命,战争创伤至今难以弥合。不能不说,这是留给国际社会的沉痛教训。
当前,少数直接参与翻过“卡扎菲时代”一页的“功臣”之国,在叙利亚问题上竭力促使安理会通过决议,以“代表国际社会”“伸张正义”、“履行责任”。暂且不说此类诱人名义下所掩盖的偏袒叙反对派、干涉叙政权更迭的政治动机与目的,即便从国际法意义上来看,也很难说这种做法是对《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集体安全机制的正确解读与适用。
至于绕过联合国不通过安理会授权方式直接对叙利亚内政进行干涉的行为,更不符合当代国际法的要求。《联合国宪章》第2(4)条规定,所有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以其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也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意在以暴力手段推翻另一国家政权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涉另一国家内政。某些强力国家若以武力手段对叙利亚采取“直接干预”,无疑违反了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国家主权原则,也是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明显践踏。反观中俄迄今在叙利亚问题上的主张、立场与做法,应当说更加符合当代国际法的准则。
冲突已经临近内战边缘
近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声称,叙利亚冲突范围扩大,构成“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对叙利亚冲突状态的认定,应当适用武装冲突法的相关标准。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规定,“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是在缔约一方领土内发生的该方武装部队和在负责统率下对该方一部分领土行使控制权,从而使其能进行持久而协调的军事行动并执行本议定书的持不同政见的武装部队或其他有组织的武装集团之间的一切武装冲突。”从中可以看出,这一规定实际上分别为反对政府的交战主体构成和是否构成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即内战设定了判定标准。关于反对政府的交战主体构成,要求合法的交战主体拥有自己的武装部队、能够对国内部分领土行使控制权、能够从事持久协调的军事行动、应当遵守武装冲突法相关规则;关于内战状态的判定,则设立了三项标准:即武装冲突在国家武装力量与不同政见武装集团之间或国内不同武装集团之间进行、武装冲突限于一国范围之内、武装冲突达到一定程度和规模。参照以上标准,叙利亚目前局势还难以清楚地断定已越过国际法意义上的内部动乱和紧张局势,摆脱孤立而不时发生的暴力行为,转入法律意义上的内战状态。
国内冲突适用国际人道法
叙利亚动乱发生以来,已有大约1.6万人被杀,超过8万人流落邻国。更有甚者,叙利亚的一些儿童被军队用作“人肉盾牌”,以抵御对方攻击。无论屠杀平民的凶手身份是政府军还是反对派武装力量,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安南特使的六点建议和安理会第2042号、第2043号决议,也违背了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与规则。
由于叙利亚局势继续恶化构成内战,理应适用武装冲突法相关规则。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均应遵守武装冲突法所要求的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区分原则、限制原则、比例原则等;规则主要包括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3条及《日内瓦四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等。
遵守这些原则与规则,要求交战双方均应规范其作战手段与方法,禁止使用诸如生物武器、化学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以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如不可探测的杀伤人员地雷、激光致盲武器等;禁止对民用目标和军事目标不加区分地攻击,禁止攻击民用物体、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文物和宗教场所。遵守这些原则与规则,要求交战双方均应注意保护平民,使其尽可能免受武装冲突的伤害。对一切没有直接参加或已停止参加敌对行动的人以人道待遇,对儿童应给予其所需的照顾和援助;对自由被剥夺的人,应供给食物和饮水;对伤者、病者及医务人员应予以保护;禁止强迫平民迁移。
(作者系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武装冲突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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